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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总结三
时间:2018-11-01 14:47:26  来源:  作者:小明

 21.《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

  (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

  (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3.依据《教育法》,违反办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办学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l)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违法招收学员→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还所收费用→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4.依据《教育法》,违反考试、发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考试、发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举办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非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颁布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证资格。

  25.依据《教育法》什么语言文字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语言文字?

  答:汉语言文字。

  26.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国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答: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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