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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汇总之教育法规概述
时间:2019-01-26 10:06:06  来源:  作者:小明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

  1.教育法规的地位

  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教育法规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是标准教育法规规范。教育法规的评价作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教育法规具有突出的客观性;二是教育法规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教育法规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第二,通过教育法规的实施从正负两个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作用。教育法规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四、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方针、政策都要转化为教育法规,因此,教育法规不能取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制定新的教育法规和整理原有教育法规是加强教育立法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方面。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法规的修改、补充工作,及时对一些过时的、不必要的规章加以整理。

  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要加强教育法规建设,就必须大力开展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益的教育法学思想和教育立法技术。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在加强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同时,鼓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适合当地需要的有关教育法规,从而减轻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负担,并有利于在地方教育立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进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进程。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我们要从搞好舆论宣传、开展专门的教育法理论教育、加强教育执法等方面入手,切切实实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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