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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40名公告
时间:2020-08-12 11:00:56  来源:  作者: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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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河北涿州京南经开区发展需要,保障园区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园区建设,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控制数工作人员40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式及原则

统一招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及适合园区工作具体要求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岗位、名额及应聘岗位所需具体条件等祥见《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京津冀地区常住户籍;

(三)全日制普通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9年8月25日—2002年8月25日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有三年及以上开发区工作经验的放宽到35周岁,计算年龄、工龄截止日期2020年8月25日);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正在接受调查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它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法,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不足3:1时,凡涉及AB岗的,将该岗位招聘数量调整到相对应的A岗或B岗,其他岗位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数量。

2.报名网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ebd.lss.gov.cn/。下同)“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招聘专题”。

3.时间安排:

(1)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2020年8月25日9:00至8月29日17:00共5天;

(2)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0年8月30日(周日)上午12:00;

(3)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0年9月3日9:00至9月4日23:00;

(4)笔试时间(无纸化考试):2020年9月5日(周六)9:00-11:00,共120分钟;

(5)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查询时间:2020年9月8日(周二)左右;

(6)资格复审时间:2020年9月12日至13日(周六、日),9:00至17:30;

(7)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2020年9月17日9:00至9月18日17:00时;

(8)面试时间:2020年 9月19日(周六);

(9)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查询时间:2020年9月23日左右。

4.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

(1)考生开始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本次《公告》及《岗位信息表》内容,详细全面了解本次招聘政策和应聘岗位条件等,然后按照“网上考生报名流程”分步骤操作;

(2)网上报名实行严格自律机制。应聘人员须阅读并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及《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及诚信承诺书》(附件2),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资格复审时,凡发现网上所填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本《公告》及《岗位信息表》条件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

(3)网上报名须用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报名号”,获取“报名号”和“初始密码”(可修改)后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和提交审核。报名号和密码是登录报名系统的重要标识,请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4)考生按报名网页上《提示说明》规范填写或选择表项,并严格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否则将被报名系统自动拒绝;

(5)考生“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得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未过原因,修改信息或改报岗位重新提交或放弃;“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

(6)审核通过后,考生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暂不支持微信支付)。网页提示状态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考生缴费后请再次登录系统查询报名状态,确认报名及缴费是否成功,以免影响考试等。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周日)上午12:00;

(7)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和办法。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具体流程为:先行报名缴费→提交审核材料→审核通过→退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和扶贫手册(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城乡低保家庭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和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连同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在8月25日9:00至8月29日17: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bingdarenli@163.com。经审核符合减免的,报名考务费将于缴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至缴费账户;

(8)考生务必牢记报名、缴费截止及打印《笔(面)试准考证》、考试等重要时间节点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操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或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二)笔试(无纸化考试)

1、考生通过报名并缴费成功后,于2020年9月3日9:00至9月4日23:00,从网上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

2、笔试时间:2020年9月5日(周六)9:00-11:00,共120分钟;

3、笔试地点及有关要求等详见《笔试准考证》;

4、应聘人员按《笔试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考场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河北健康绿码。没有《笔试准考证》、《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不得参加考试;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参加考试,但笔试结束后必须到考点办公室照相备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两科合并为一张试卷,并各约占卷面分值的50%,满分100分。参照省人社厅《考试大纲》,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含时政)、法律、经济、公共管理、公文写作、职业道德、人文、国情等;职业能力测试主要包括: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综合常识、申论等内容。题型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利用计算机考场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进行考试,客观题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卷,主观题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阅卷。

6、考试结束后请考生于2020年9月8日左右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复审程序人员名单。

(三)资格复审

1、分别按照各招聘岗位1:3的比例,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资格复审人员。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者全部进入资格复审。因报名时所填报信息不实或不符合应聘条件及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资格复审所需资料者,取消或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并依据笔试成绩顺序递补,末位成绩并列者,全部进入资格复审程序,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程序;

2、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资格复审时间:2020年9月12日至13日(周六、日),9:00至17:30。地点:(待定,详见具体通知);

3、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诚信承诺书、报到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年龄在31周岁至35周岁的全日制本科考生,需同时提供三年及以上开发区工作经历的证明原件);

4、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于2020年9月17日9:00至9月18日17:00时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面试通知单》。

(四)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20年 9月19日(周六),地点及具体要求等详见《面试通知单》;

2、面试分两组同时进行,评委由京南经开区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成员与专家组成员共同构成。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时间6分钟,考生需回答2道题。面试时,考生只准报抽签顺序号,不得报姓名及个人信息。否则视为违纪并取消后续资格;

4、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打分采取体操式打分法,即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委的平均分为考生面试有效得分。其中,面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后续资格。在面试地点公布面试成绩;

5、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个人有效总成绩=笔试得分×40%+面试得分×60%。

(五)体检

1、根据个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程序人员。个人总成绩并列时,优先进入体检程序的顺序为: 面试成绩高的、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学历层次高的、符合岗位专业要求最高学历毕业时间早的、出生时间早的。

2020年9月23日左右在报名网站公布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集合地点、注意事项等;

2、体检费用由考生直接交体检单位;

3、初次体检不合格者允许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考核

1、考核由京南经开区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通过笔试、面试且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要详细说明原因。考生自接到考核通知起在规定时间内应按要求提供人事档案及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证明资料的原件。无故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2、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等工作。不得私设考核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或配合弄虚作假、不得无故拖延考核时间而影响招聘工作进程;

3、考核期间自动放弃及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4、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在此期间有人自动放弃所空出的岗位依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总成绩并列时,优先递补的顺序同优先进入体检的顺序。

(七)公示、聘用

1、依据各招聘岗位的考试成绩及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办公地点和报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另行确定;

2、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并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3、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拟聘人员报到上岗及组织岗前培训,应聘者应及时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4、控制数招聘人员按规定与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八)待遇及管理

经保定市编委办批准同意,本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不纳入编制管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薪酬4095元/月(含五险一金),正式聘用后薪酬4410元/月(含五险一金),由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和工资发放。被聘用人员的工资、考核及管理按照园区《控制数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园区财政保障。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招聘工作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附件3)处理。

(二)为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招聘工作。

(三)相关人员要认真执行回避等有关规定,构成回避情形时,要自觉、主动回避。

(四)招聘工作所需费用,在报名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承担。

(五)本次考试(包括笔试及面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312-2112288

0312-3680589

监督举报电话:0312-3853272

附件:1、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岗位信息表

2、考生防疫须知及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及诚信承诺书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2:

考生防疫须知及身体健康监测记录表

及诚信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招聘考试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的防疫措施和要求。

1.考生须于考试当日前14日起申领河北“健康码”(打开微信→搜索“冀时办”→选择“冀时办小程序”→按提示进行授权登录→首页点击“出示码”→确认授权认证身份后点击“立即领取”→输入当前居住地址和近期情况后点击提交),下载《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及诚信承诺书》(附后),招聘全程结束前坚持每天打卡,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每天记录健康状况。

2.目前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国(境)外旅居的考生,须于笔试前完成疫情防控规定的隔离观察时间,并按时到达考点。笔试前14日内,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须及时就医并将诊断结果如实填写到《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

3.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不能到达考点的;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笔试的考生,视同放弃考试资格。

4.考生应提前1小时赶到考点,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河北健康码“绿码”、《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及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持非绿码的考生(第3条之外其他考生、且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须提供笔试前7日内在当地政府或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现场医疗卫生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征(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将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处置。

6.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期间,考生除身份核验、面试答题环节外须全程佩戴医用口罩。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考场、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7.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均严格按以上防疫要求落实考生下载打印的《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及相应规定时间内的健康证明材料参加。

8.考生应当切实增加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不到人群拥挤、通风不好的场所,不到疫情防控处于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规避疫情风险。外省市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来保定准备,考试期间需入住宾馆的,请选择有资质并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宾馆,并提前向拟入住宾馆了解疫情防控要求。

请广大考生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考试前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出行,以免影响考试。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疫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考生,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告发布后,如疫情防控态势突发重大变化,将按照上级指示精神,酌情调整变更相关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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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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